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地块固体废物处置服务项目组织公开招标,预算400万元。A、B、C、D四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经符合性审查,C供应商和D供应商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拟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本项目废标的评审意见。对此,采购人提出,本项目工期紧,任务重,为确保在1个月后通过上级环保部门的验收,须尽快确定中标人并实施。如果废标,则需要重新组织招标,再耗费20多天,时间不允许,属于“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情形,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因此,建议在其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后,立刻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由原评标委员会作为竞争性谈判小组,与A和B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随即,采购人向财政部门进行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递交了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同意。之后,评标委员会与A和B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两家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经评审,确定A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问题引出
1.在评审过程中,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能否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2.公开招标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现场转成竞争性谈判,可以吗?
专家点评
问题1,根据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开招标的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但是,这样做是有前提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问题2,公开招标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但现场转为竞争性谈判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在竞争性谈判活动开始前,需要完成三项工作:一是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二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须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三是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在此前提下,满足条件的供应商是否能现场制作出响应文件还要打问号,因为响应文件往往需要法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等,评审现场不一定能实现。本案例中,采购人以项目紧急为由,现场请监管人员批准即实施竞争性谈判的做法不合规。一方面,报批流程不合规,另一方面,未编制谈判文件也不合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作者:吴素琴)